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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卡退费却需支付商家费用 消保委助力调解

2024-11-14 23:04:52      点击:458

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记者刘浩)想退掉预付卡,卡退却还要支付费用给商家……近日,费却付商消费者寿女士陷入了一起预付卡消费纠纷,需支经过上海市长宁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介入,家费消费者与商家达成一致,用消成功退款。保委

记者了解到,助力寿女士此前在某亲子俱乐部办了一张会员卡,调解当时付费1980可以游玩10次,卡退折合每次198元。费却付商因最近在其他平台看到更优惠的需支价格,寿女士便提出退费,家费但亲子俱乐部负责人告知,用消如果退费需要按照单次价格328元计算,保委以寿女士目前使用7次来计算,助力非但没有钱可退,反而还要支付费用给亲子俱乐部,寿女士遂向长宁区消保委求助。

投诉处理过程中,俱乐部负责人称消费者在买卡时已签过合同,约定了退款方案。长宁区消保委工作人员提出,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目前退款规则明显对消费者不利,显失公平。

经过调解,最终经营者同意按照当时付费的价格计算单价进行退款,但消费者购卡时享受的优惠需要返还,双方达成一致。

长宁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预付卡时需要仔细看清合同条款,尤其是退费相关约定。对于明显对自己不利的条款要当场提出,若经营者不同意修改条款则需要慎重考虑是否购买。

据悉,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等进行强制交易。

《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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